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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长何祥君解读《地下水管理条例》

        时间: 2022-09-15 15:27:20
        来源: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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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是生命之源。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与生态功能,作为重要水资源战略储备,地下水对于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维系良好的生态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下水管理工作,但近年来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突出,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强化我国地下水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21年11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8号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一共分为八章,设64条,包括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一、对于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管制方面的规定

        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管制是做好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前提与基础。对此《条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调查评价程序与内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以及水文地质勘查评价调查评价。二是完善规划编制程序。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以及污染防治等规划。三是强化规划衔接,要求编制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相关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

        二、对于地下水节约与保护方面的要求

        《条例》以“节水优先、高效利用”为立法原则,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制度措施以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一是严格落实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的“双控”制度。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将地下水位控制情况与区域取水限批挂钩,让“双控”制度发挥作用。二是明确用水过程的节约要求。要求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节水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宣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传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三是通过强化经济手段的运用做好地下水需求管理。明确地下水水资源税费的征收原则,要求地下水取水工程依法安装计量设施。四是细化地下水保护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明确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同时《条例》首次明确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地下水储备制度,增强我国的地下水战略储备能力,要求城乡建设和河湖整治要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

        三、对于地下水超采治理与防治地下水污染方面的制度措施

        加快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是复苏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为防治地下水超采,《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措施:一是规范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规定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等,应当划定为禁止开采区;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等,应当划定为限制开采区。二是强化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管理。明确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三是规范地下水超采治理。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

        目前我国地下水管理的难点就在于污染防治,为了进一步巩固“预防为主”的思路,防治地下水污染,《条例》用相当大的篇幅对于“污染防治”方面进行了专章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措施:一是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规定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二是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明确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三是细化防止生产建设活动污染地下水的制度。规定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四是细化防止土壤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四、在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与违法行为打击方面的规定

        监管方面一是要求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二是加强地下水监测,三是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四是加强对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同时为打击地下水违法行为,《条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在泉域保护范围等特殊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作了衔接。

        五、《条例》中值得关注的亮点

        为了强化我国地下水制度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以及推动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作为一部亮点纷呈,较其他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地下水管理制度措施是更全面、更具体、更专业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创新理念与制度,进一步推进了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条例》共有以下六大亮点值得关注:亮点一是紧密结合地下水所具备的水环境、水资源、地质资源等多重属性,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实施“齐抓共管”;亮点二是紧贴地下水污染隐蔽性、复杂性和难修复性等多重特征,抓住重点污染源,实施“预防为主”;亮点三是紧盯地下水所具有的饮用水水源等重要功能,明确敏感源保护,实施“扭住双源”;亮点四是直面地下水保护工作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差现实,明确规定开展调查与规划编制,实施“顶层设计”;亮点五是紧靠水中有土、土中有水的地下水资源赋存形态特征,系统施治,实施“水土共治”;亮点六是针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紧迫性、战略性强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实施“制度创新”。                        

        作为我国首部地下水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下水迈入依法严管的新阶段。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目标任务,组织好《条例》的学习,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依法加强地下水保护治理,用法治力量守护好地下水,以钉钉子的精神逐项深入落实,用法治力量守护好地下水,努力开创我国地下水依法治污新局面,为保障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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