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咸阳高新区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高新区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渠道
1.咸阳高新区门户网站(http://gxq.bjsjhq.com/);
2.咸阳高新区微信、微博官方账号;
3.高新区新闻发布会;
4.报刊、广播、电视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前往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地点(高科三路创业大厦)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目录编排体系
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和体裁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取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类别是信息所属的类别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政府具体信息页面地址,点击可查看详细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高新区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地点,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咸阳高新区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http://gxq.bjsjhq.com/zwgk_2288/ysqgk/),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促全是信息公开工作。
联系电话:029-32003520;
传真号码:029-32003555;
邮政编码:7120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电子邮箱:xygxq@163.com (本邮箱仅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办公地址:咸阳市秦都区高科三路创业大厦17楼;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