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动协作机制
索引号 | 11610400741263895A/2022-001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动协作机制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科学有序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工作方案、中省环保督察整改及咸阳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联动协作机制。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加强与市生态环境局、市整改办、市治霾办等相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按照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及中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分解细化具体落实科室及任务。督促各相关科室(单位)制定工作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完成各类资料收集汇总;
(三)完成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科室(单位)职责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原则有序推进。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第四条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负责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具体负责县级项目审核入库、上报、实施、验收等工作。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负责在建、生产矿山以及停产未注销采矿证的矿山(企业或个人履行治理恢复责任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日常监管、治污降霾及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全市行政区内涉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因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由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牵头,矿业权管理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和自然资源执法支队配合。
第六条 自然资源执法支队负责信访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及上级部门转办的涉及生态环境案件线索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是否需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形成案件调查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矿业权管理科负责核实并提供赔偿义务人矿业权基本信息;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负责核实并提供赔偿义务企业生产经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基金缴存与使用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对符合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启动磋商程序,完成生态环境案件索赔工作。及时对接财政和司法机关,完成非税收入账户建立、缴费和案件报备工作,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第九条 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负责对调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全程给予法律指导,并根据案件需要提起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工作由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牵头,负责协调联系市级各相关部门及工作机构,拟定责任清单任务分解表,明确责任清单落实科室和具体工作任务。各科室(单位)按照《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咸自资发〔2021〕34号)要求,制定工作措施、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完成各类资料收集汇总,每季度末将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及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工作由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牵头,负责拟定我局“三大保卫战”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责任科室(单位),加强市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完成“三大保卫战”年度考核任务。各相关科室(单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各项资料收集,每季度末将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及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蓝天保卫战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执法支队负责按照法定职责依法依规查处“散乱污”企业违法用地及城区内取土场、堆土场的违法用地查处;负责参与全市加油站和油品质量专项整治,依法依规查处黑加油站点、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及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用地等行为。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负责督促露天矿山企业严格控制物料开采、输送、存储等环节的粉尘排放,产尘点落实吸尘、喷淋等措施;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矿山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及台账建立,禁止使用不达标工程机械;负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非煤矿山等重点企业开展大宗货物运输摸底调查,完成重点行业大宗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一企一策”方案;负责配合工信部门做好工业窑炉排查工作;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露天矿山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并就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报生态环境部门。
碧水保卫战
第十四条 矿业权管理科负责指导地热企业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杜绝无证开采。
第十五条 地热资源开发中心负责落实地热尾水回灌要求和企业日常监管,及涉及我局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工作,相关科室(单位)配合。
净土保卫战
第十六条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会同开发权益科(1)参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会。开发权益科(1)负责核实地块信息,包括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
第十七条 开发权益科(1)、用途管制科、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每月25日前将工作台账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汇总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八条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负责督促相关科室按时上报工作台账,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协调沟通,建立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等相关台账,做好全市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
中省环保督察整改
第十九条 中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由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牵头。负责制定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分解细化具体问题整改任务清单。督促涉及整改任务科室(单位)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加强与市整改办的沟通协调。局办公室负责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及专项督察会议精神、专题研讨、安排部署等相关资料收集汇总工作。人事科负责制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学习计划,并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责任考核。每月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不少于1篇。
第二十条 涉及中省环保督察整改的各责任科室,根据整改任务清单,分别制定整改方案(包括整改目标、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领导),全面落实整改工作。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收集汇总整改工作资料,每月定期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出整改验收及销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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