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索引号 | 11610400741263895A/2022-0000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日期 | 2022-01-18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咸阳法治国土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本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局执法机构。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以文字记录为主。
第六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记录。
第七条 音像记录即通过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进行记录。
第八条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执法机构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条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执法机构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科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持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持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定期对市县两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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