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00687993722F/2022-00280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文号 | 咸人社函〔2022〕238号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31号)要求,现就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人员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 省人社厅发布了我省202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5%,下线为2.5 %。
二、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境内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各市区县人社局和市国资委、市工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三、各市区县人社部门和市国资委、市工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以上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国有企业应按照中省及我市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要求,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执行。原则上一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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