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016013308B/2022-00023 | 主题分类 | 社团管理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民函〔2022〕3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服务机构是参与国家教育、卫生、养老、科技、文化、救助等公共服务事业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快速发展,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确立了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法人属性和地位,对社会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要看到,一些社会服务机构还存在抽逃开办资金、私设账外资金、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牟利等情形,损害了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目的形象,出现了“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21号)和省民政厅通知要求,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时间安排
2022年5月至12月。
三、监管任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为已在全市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要深刻认识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提升整治效果,着力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扎实组织实施。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所主管的社会服务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指导督促各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整改举措,抓好整改落实。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要严格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于9月23日前将《咸阳市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附件1)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服务机构于9月30日前将《咸阳市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报送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依据市局通知要求,同步展开此项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将对照监管任务,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规定,按照市本级不低于4%(各县市区不低于3%)的比例,在2021年度检查中对本级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非营利监管抽查(各县市区依据比例自行抽检),并根据问题情形、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年检结论、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
(四)强化长效治理。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结合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和经验做法,探索建立健全社会服务机构资金监管、财务审计、财务清算、收支管理等制度,推动构建非营利监管制度体系。围绕专项行动开展,做好政策宣讲,加强舆情监测防范、遏制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负面舆情事件。
(五)及时报送情况。请各业务主管单位于10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问题困难以及意见建议等)和《XX主管市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表》(附件2)报送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于11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和《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表》
( 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1829242035@qq.com,联系电话:029-38990068 。)
附件:(略)
1.咸阳市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
2.XX主管市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表
咸阳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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