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切实做好当前全市特别是农村地区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救治工作,咸阳市医保局出台九条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单列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预算,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控制指标,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全力保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救治,向二级及以上收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预拨2-3个月的医保周转资金。加大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资金预付,对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预付2-3个月的医保周转资金、民营医疗机构预付1-2个月的医保周转资金。
加强新冠疫情保障用药资金预付,对承担新冠疫情保障用药的9家连锁医药机构和各县域保供单体药店预付2个月医保周转金。
临时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内容,将小分子药、预防和治疗方案中效果明显的107种中成药和127种药物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用于保障新冠阳性患者;开展新冠病毒感染相关药品价格应急监测工作,防范价格异常波动,稳定市场预期。
推广中医药在新冠疫情防治中的作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在防治新冠中的院内制剂,特别是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制剂,在按程序取得国家医保码后,及时维护进药品目录库,方便群众用药。
允许医疗机构进行线下采购《诊疗方案》中尚未取得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医药物资,确保疫情防控临床需要,不纳入网采率百分之九十考核指标。
积极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积极推进疫苗接种,重点做好老年群体和农村人群疫苗接种费用指导保障工作,确保全体参保群众疫苗接种工作顺利推进。
对确诊的异地就医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相关规定。
做好延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工作,从2023年1月3日延长至2月28日,畅通各类参保缴费渠道,确保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未能在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群众及时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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