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2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已于2022年10月26日经咸阳市人民市政府第九届1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
咸阳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贷投放,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全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补经费支出。
第三条 评价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突出导向、激励有效、分类评价”四个原则。
第四条 评价机构。市政府成立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长担任,成员由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人行咸阳中支、咸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评价激励工作。
第五条 评价对象。在咸阳市连续经营满一年的市级银行、保险、证券、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市域外支持咸阳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人行咸阳中支、咸阳银保监分局。
第六条 评价内容及评价办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综合评价指标。包含:年末贷款余额、当年新增贷款额、年末存贷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投资额、年末不良贷款率、当年通过咸阳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放贷款情况、建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情况,满分100分。
(1)年末贷款余额(权重分20分):评价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参评机构年末贷款余额 同行业年末贷款余额最大值="">×20)。参评机构年末贷款余额>
(2)当年新增贷款额(权重分30分):评价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额。(<参评机构当年新增贷款额 同行业当年新增贷款额最大值="">×30)。参评机构当年新增贷款额>
(3)年末存贷比(权重分10分):评价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存贷比。(<参评机构年末存贷比 同行业年末存贷比最大值="">×10),年末存贷比等于或低于全市平均存贷比的参评机构不得分也不扣分。参评机构年末存贷比>
(4)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投资额(权重分15分):评价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投资额。(<参评机构年末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投资额 同行业年末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投资额最大值="">×15)。参评机构年末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投资额>
(5)年末不良贷款率(权重分10分):评价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不良贷款率。(<1-参评机构年末不良贷款率>×10)。
(6)当年通过咸阳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放贷款笔数及贷款增量(权重分10分):1、评价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通过咸阳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放的贷款笔数(权重分6分)。(<参评机构当年通过平台发放的贷款笔数 同行业当年通过平台发放的贷款笔数最大值="">×6)。2、评价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通过咸阳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放的贷款增量(权重分4分)。(<参评机构通过平台当年发放贷款增量 同行业当年通过平台发放贷款增量最大值="">×4)。参评机构通过平台当年发放贷款增量>参评机构当年通过平台发放的贷款笔数>
(7)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权重分5分):
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建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2、专项评价指标。包含: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就业创业贷款增量、乡村振兴(涉农)贷款增量、科技贷款增量、装备制造业贷款增量、重点项目贷款增量等6项指标。重点项目贷款增量评价指标统计口径以咸阳市发改委当年重点项目册中的项目贷款增量为准,其余指标统计口径以人行咸阳中支调查统计科数据为准。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
评价指标包含:保费收入、赔付额、就业人数、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及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投资额,满分100分。
保费收入及其增长率(权重分20分)(<评价年度公司保费收入 评价年度同行业保费收入最大值="">×10+<评价年度公司保费收入增长率 评价年度同行业保费收入增长率最大值="">×10);评价年度公司保费收入增长率>评价年度公司保费收入>
赔付额及其增长率(权重分20分)(<评价年度公司赔付额 评价年度同行业赔付额最大值="">×10+<评价年度公司赔付额增长率 评价年度同行业赔付额增长率最大值="">×10);评价年度公司赔付额增长率>评价年度公司赔付额>
就业人数及其增长率(权重分20分)(<评价年度公司就业人数 评价年度同行业就业人数最大值="">×10+<评价年度公司就业人数增长率 评价年度同行业就业人数增长率最大值="">×10);评价年度公司就业人数增长率>评价年度公司就业人数>
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及其增长率(权重分20分)(<评价年度公司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 评价年度同行业政策保险保费收入最大值="">×10+<评价年度公司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 评价年度同行业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最大值="">×10)。评价年度公司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评价年度公司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
保险机构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投资额(权重分20分)(<评价机构年末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投资额 同行业年末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投资额最大值="">×20)。评价机构年末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投资额>
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开评价。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
评价指标包含:托管资金额、成交额、客户增长数,满分100分。
托管资金额及其增长率(权重分40分)(<评价年度公司托管资金额 评价年度同行业托管资金额最大值="">×20+<评价年度公司托管资金增长率 评价年度同行业托管资金增长率最大值="">×20);评价年度公司托管资金增长率>评价年度公司托管资金额>
成交额及其增长率(权重分30分)(<评价年度公司成交额 评价年度同行业成交额最大值="">×15+<评价年度公司成交额增长率 评价年度同行业成交额增长率最大值="">×15);评价年度公司成交额增长率>评价年度公司成交额>
客户数增长率(权重分30分)(<评价年度公司客户数增长率 评价年度同行业客户数增长率最大值="">×30)。评价年度公司客户数增长率>
(四)地方金融组织
1、融资担保公司,评价指标包含:担保余额、放大倍数、担保代偿率,满分100分。
担保余额(权重分40分)(<评价年度公司担保余额 评价年度全市同行业担保余额最大值="">×40);评价年度公司担保余额>
放大倍数(权重分30分)(<评价年度公司担保放大倍数 评价年度全市同行业担保放大倍数最大值="">×30);评价年度公司担保放大倍数>
担保代偿率(权重分30分)(<1-评价年度公司担保代偿率>×30)。
2、小额贷款公司,评价指标包含:贷款发放额、涉农涉企贷款发放额、资本周转率,满分100分。
贷款发放额(权重分40分)(<评价年度公司贷款发放额 评价年度同行业贷款发放额最大值="">×40);评价年度公司贷款发放额>
涉农涉企贷款(权重分40分)(<评价年度公司涉农涉企贷款发放额 评价年度同行业涉农涉企贷款发放额最大值="">×40);评价年度公司涉农涉企贷款发放额>
资本周转率(权重分20分)(<评价年度公司资本周转率 评价年度同行业资本周转率最大值="">×20)。评价年度公司资本周转率>
3、典当公司,评价指标包含:典当金额、资本收益率,满分100分。
典当金额(权重分50分)(<评价年度公司典当额 评价年度同行业典当额最大值="">×50);评价年度公司典当额>
资本收益率(权重分50分)(<评价年度公司资本收益率 评价年度同行业资本收益率最大值="">×50)。评价年度公司资本收益率>
(五)金融业监管服务机构
1、人行咸阳中支,评价指标包含:办理再贷款再贴现、大小额支付系统清算业务金额、全辖经理国库完成预算收入和支出金额、中征应收账款融资平台融资额,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情况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
2、咸阳银保监分局,评价指标包含:搭建政银企融资平台、普惠金融增量、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农业保险增幅、案件风险处置、实现不良贷款双降、县域金融机构增设、对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监管质量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
(六)市域外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
主要评价市域外支持咸阳经济发展的国开行、进出口银行、陕西省金融控股集团、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基金投放、平台融资担保、债券承销、扶持企业上市、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价时间。评价工作实行年度评价制度,对所有金融机构年度经营情况、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情况进行评价,年度评价在次年4月底结束。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从评价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评价组。
(二)评价组以人行咸阳中支、咸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有关年报统计数据为依据,实地调阅审核各金融机构全年数据。
(三)评价组按照评价指标、计分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计算得分,排序后提出评价奖励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将评价结果及评价奖励意见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九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面按60%取整确定,设立“年度突出贡献奖”和“金融创新专项奖”。“年度突出贡献奖”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一等奖发放奖补资金30万元,二等奖发放奖补资金20万元,三等奖发放奖补资金10万元,奖补资金可用于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及主要工作团队奖励;在中小微企业贷款、就业创业贷款、乡村振兴(涉农)贷款、科技贷款、装备制造业贷款、重点项目贷款方面各设立“金融创新专项奖”,共六名,分别颁发奖牌。同时,在年度综合评价中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次年安排分存资金5亿元、3亿元、2亿元,期限1年。
同一机构不同时享受年度突出贡献奖和金融创新专项奖的表扬奖励。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奖励面按10%取整确定,财险和寿险分开奖励,分别奖励前两名,对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分别颁发奖牌。
(三)证券营业部、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奖励面按10%取整确定,对获奖机构分别颁发奖牌。
(四)人行咸阳中支、咸阳银保监分局评价分值达到85分(含)以上评为优秀;达到75(含)——84分评为良好;达到60(含)——74分评为合格;59分以下评为一般。
对人行咸阳中支、咸阳银保监分局评价设立100万元特殊贡献奖项,对评价为优秀的予以100%奖补,评价为良好的予以80%奖补,评价为合格的予以60%奖补,评价为一般的不予奖补。
(五)市域外支持咸阳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由评价领导小组根据实绩确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
(六)对上述评价结果,由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牌。
第十条 金融机构如在评价期内发生经营风险、违规行为和严重工作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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