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5日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羊毛湾水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防治结合、严格监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咸阳市人民政府和乾县、永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供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经费根据实际需求由市县财政安排。
第五条 咸阳市人民政府和乾县、永寿县人民政府对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条 咸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指导供水地区与水源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第七条 咸阳市水利局依法负责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障饮用水取水和水源保护的监管工作,羊毛湾水库管理中心负责水源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咸阳市人民政府和乾县、永寿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水利、生态环境、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行使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监管权限的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羊毛湾水库管理中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八条 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九条 羊毛湾水库管理中心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图形规范标志标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改变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
第十条 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十一条 在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
(三)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以及滥用化肥;
(五)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六)非更新采伐、破坏水源涵养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七)其他可能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一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采砂;
(四)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及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
(七)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八)建造坟墓,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九)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
(十)通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羊毛湾水库管理中心。
在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化肥;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统一收集,在保护区外处置或者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在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三)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四)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
(五)使用化肥;
(六)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 乾县、永寿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镇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先实施生态搬迁等措施引导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羊毛湾水库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实时监测,合理布局监测网点,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监测信息系统和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管理数据库,并实现与各相关部门、公共供水企业的信息数据共享;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六条 羊毛湾水库管理中心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对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安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第十七条 羊毛湾水库管理中心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与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伴行的公路、道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穿越路段安装视频监控,设置安全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交通突发事件污染防范工程设施,并在穿越路段两端设置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
第十九条 羊毛湾水库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咸阳市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条 羊毛湾水库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羊毛湾水库管理中心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向咸阳市人民政府和乾县、永寿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消除环境污染及潜在风险,保障供水安全,事件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或者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的,由咸阳市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级保护区是指:
水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以正常水位线635.9米对应的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即大坝区域的陆域至水库大坝处,其他陆域为水域边界外延200米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级保护区是指:
水库水域范围: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外延伸至正常水位线635.9米对应的水域部分;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外边界向外延3000米范围(即西侧至大坝外,其他各侧均为3000米范围)。
入库河流水域范围:河流以入库处(即正常水位线635.9米对应的水域边界)沿河流流向逆向延伸至2000米范围,水域宽度为河道宽度;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为1000米,不超过分水岭范围。
“引冯济羊”输水渠道水域范围:以入库处沿渠道逆向延伸12000米,水域宽度为渠道宽度;陆域范围:出隧洞洞口渠道沿岸纵深范围为1000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准保护区是指:
水域范围:河流准保护区水域长度范围从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5000米,水域宽度为河道自然宽度;陆域范围:准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为准保护区水域长度,准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为1000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咸阳市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2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