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本站支持IPV6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06-06 10:55:00
        来源: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26104007700221260/2022-01059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号 咸政办发〔2022〕28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6-06 10:55:00 有效性
        主题词
        图解:咸阳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咸规〔2022〕001—市政办001

        咸政办发〔202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4月21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咸阳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咸阳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陕政发〔201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休闲观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促进委员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促进委员会负责审核、推荐我市申报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市农业产业化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运行监测管理及市农业产业化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认真落实中央、省和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申报认定。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原则上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原则上从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七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物流、休闲观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且设立登记2年以上。

        (二)企业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且销售额(交易额)占到企业销售总额(总交易额)的70%以上。

        (三)企业经营规模。

        1.生产型龙头企业。(1)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2)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以上;(3)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2.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1)年销售收入。秦都、渭城、兴平、武功、泾阳、三原、礼泉、乾县的企业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永寿、彬州、淳化、长武、旬邑的企业达到700万元以上;(2)注册资本(金)达到200万元以上;(3)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1)年交易额。秦都、渭城、兴平、武功、泾阳、三原、礼泉、乾县的企业达到1亿元以上,永寿、彬州、淳化、长武、旬邑的企业达到5000万元以上。(2)注册资本(金)达到300万元以上;(3)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

        4.休闲观光龙头企业。秦都、渭城、兴平、武功、泾阳、三原、礼泉、乾县的企业有3处以上具有鲜明农业特色的参观点,年游客量达到10万人次以上,能转移安置农村劳动力100人以上,年综合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永寿、彬州、淳化、长武、旬邑的企业具有2处以上具有鲜明农业特色的参观点,年游客量达到6万人次以上,能转移安置农村劳动力60人以上,年综合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产业化联合体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发展,聘用农民工在企业打工,带动帮扶作用明显。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500户以上,从农户、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在授信银行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效益与责任。企业连续2年赢利,能照章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承担社会责任,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应建立有独立的农残检测实验室并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八)具有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骨干龙头企业,优先申报。鼓励科技创新力强、竞争优势明显、带动作用突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九)申报企业须加入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主体直接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主营业务、生产经营状况、原料生产基地建设和效益情况,与农户利益联结方式及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情况,发展方向,建设目标等。

        (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并提交企业无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三)提供企业完整年度财务报表,并提交企业财务报表无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四)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承诺书。

        (五)提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六)提供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的合同、协议等带动农户的相关资料。

        (七)提供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八)提供企业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符合本行业生产所需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资格进行审核,组织实地考察,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意见。

        (二)市农业产业化促进委员会审定申报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三)确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在相关媒体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公布并颁发“咸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颁发证书(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3年。

        第十一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

        (一)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1次的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由企业填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经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3月底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2年1次的运行监测工作机制。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监测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对监测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并报送市农业产业化促进委员会审定。

        (四)监测结果,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牌)。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经税务机关检查有偷、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的;有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

        第十三条  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中,主管部门工作不及时、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现重大失实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党纪bet3365标准版_365bet足球_365登录平台处分。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报认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 咸阳市大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6104000004 技术运维电话:029-33123036 网站地图 陕公网安备 61040202000001号

        陕ICP备14005205号-1

        咸阳市政府网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