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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时间: 2021-08-24 00:00:00
        来源: 咸阳bet3365标准版_365bet足球_365登录平台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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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26104007700221260/2021-03374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8-24 00:00:00 有效性
        主题词 咸阳市 空间 规划委 委员会 作章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及《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并监督实施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实施意见》(陕发〔2020〕17号)文件精神,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咸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并通过第13次咸阳市委常委会、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现印发实施,并予以公布。

        咸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水平,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机制,确保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8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并监督实施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实施意见》(陕发〔2020〕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咸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 是市委、市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的议事协调机构,受市委、 市政府委托就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为市委、市政府各项空间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县(市)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并制定工作章程,报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强化规划的统筹和引领作用,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促进咸阳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市规委会委员由公务委员、专家委员组成。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专家委员任期5年,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公务委员组成:市规委会设第一主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市委书记担任第一主任,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主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和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以及咸阳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党工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担任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委员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礼泉县政府以及咸阳高新区、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公务委员届内负责同志因人事变动发生变更的,由接替的负责同志接任委员。未列入市规委会的相关部门,根据议题需要列席参加会议。

        第五条 市规委会下设4个专业委员会,即空间规划专业委员会、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建筑景观专业委员会、市政交通专业委员会。根据项目需要,4个专业委员会会议可以组合或合并召开。专业委员会受市规委会委托,就相应议事范围的事项提出审议意见或进行审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兼任;设副主任 2 名,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委员由涉及议题的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组成。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市规委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市规委会建立专家咨询名录库,邀请人文地理、经济发展、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市政交通、艺术景观、自然生态、资源管理等多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规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规委会工作章程以及规委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
        (二)审议全市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审议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等涉及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重大规划研究;
        (四)审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需报省、市政府审查、审批的重大规划及规划实施中的重大规划调整;
        (五)审议各专业委员会提交的需市规委会审议的议题。

        第九条 空间规划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要政策、技术规范;
        (二)审议市、县、镇三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规划实施中的重大调整;
        (三)审议市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调整;
        (四)审议城市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城市重要片区等重大专项规划和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全市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技术规定和政策;
        (二)审议全市矿产、生态修复、低效用地、自然灾害等自然资源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和调整;
        (三)审议市域重大自然资源设施选址和建设规划;
        (四)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景观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建筑景观方面的重要政策、技术规范;
        (二)审议总体城市设计及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三)审议全市一级重点管控区域中建筑面积大于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及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商业建筑、 文化、体育、会展、交通等公共建筑设计方案;高度超过100 米的超高层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四)审议全市纪念性、标志性建构筑物和省市级大型文化、体育、会展、交通枢纽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五)审议城市重要节点的城市景观设计方案、雕塑设计方案;
        (六)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政交通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市交通、市政设施方面的重要政策、技术规范;
        (二)审议全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专项规划;
        (三)审议水、电、气、暖、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全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
        (四)审议全市跨区域交通、市政重点项目选址选线和设计方案;
        (五)审议全市轨道交通大宗用地综合开发项目设计方案;
        (六)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组织、议题审查、会议记录,以及会议纪要的起草、资料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组建市规委会专家库及专家日常联系工作;
        (三)负责市规委会会议研究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及各专业委员会换届前期准备工作;
        (五)完成市规委会日常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市规委会会议由第一主任或主任召开,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确定参会人员,其中非公务委员要超过与会委员的1/3。公务委员由与审议议题相关的职能部门参加,非公务委员从市规委会委员中选择相应委员参加会议,当市规委会委员不能满足会议议题要求时,可从规委会专家咨询名录库抽取相应专家参加,与市规委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力。

        第十五条 市规委会会议组织程序及具体流程: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整理需提请市规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初审、市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市规委会第一主任、主任审定签发。市规委会第一主任、 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提交市规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
        (二)根据市规委会第一主任、主任确定的时间,市规委会办公室拟定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及参会单位、参会委员,经市规委会主任签发后,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研究议题情况分发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其他相关部门代表或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四)会议审议重大或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由专家签署书面意见。
        (五)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市规委会会议研究事项的落实情况,并于每次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以简报形式报送市规委会第一主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由市规委会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组织程序及流程参照市规委会会议,其中会议议题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审核。

        第十七条 市规委会会议和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实行票决制,会议审议事项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 2/3 以上且不少于总数的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市规委会会议和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均以市规委会名义印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市规委会副主任或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审核后,报市规委会第一主任、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九条 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都属内部文件,各参会人员应妥善保管,并在会后交回市规委会办公室。除非事先获得市规委会办公室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达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涉及密级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市规委会第一主任及主任同意,市规委会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的事项,与市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效力相同。

        第二十一条 市规委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市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或职能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 法律规定由市政府批准和需报请市委、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备案的事项,经市规委会审议后由议题报送单位按程序报送。

        第五章 委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
        (二)参加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规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 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

        第二十四条 市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委员职责,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尽职的态度完成规委会有关审议、咨询任务;在审议、咨询工作中,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关注公众的合理诉求,并应重点关注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人居环境提升、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保护以及规划政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委会的声誉。规委会委员应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自我修养水平,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委员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具体、可靠、公正。委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注重廉洁自律,保护和加强规委会的尊严和声誉,严禁出现错误的、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四)市规委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以书面方式向市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委员一律实行聘任制, 其任职的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关注民生。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敢于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公信力。
        (四)热爱和关心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专项规划事业,具备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专项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尊重科学、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熟悉本城市的情况。
        (五)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六)承认和遵守市规委会的各项章程。

        第二十六条 规委会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中违反本章程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市规委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自然资源局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预算核拨程序,从市自然资源局办公经费及专项业务费中列支。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办公室日常办公费用、会务费用、专家礼遇费用、咨询调研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原则与届期同步,必须经市规委会审议,并经全体委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咸阳市行政辖区内的县(市)政府设立的规委会,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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