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加强市级临时机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市级临时机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日
市级临时机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临时机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临时机构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为完成专项任务组织成立的非常设机构,包括为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筹建重大基本建设工程等成立的临时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临时机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
(一)由市级临时机构直接支配的,属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临时机构存续期间财政资金购建、政府无偿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接受捐赠的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二)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承办重大会议活动等购置的临时性资产。
第四条 市级临时机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应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原则,所需资产优先采取从市级单位划转调剂、与主管单位共享共用、借用或租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严格控制资产购置种类及数量。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临时机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
(一)审批临时机构主管单位报送的资产租赁或购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购置经费及资产处置方案;
(二)对临时机构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提出临时机构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意见;
(二)对临时机构资产处置事项按权限进行审批;
(三)督促临时机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指导监督临时机构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临时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与保管维护,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机构国有资产进行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机构国有资产的验收、维护、保养和维修等日常工作,定期开展资产盘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办理本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报批手续;
(五)报告本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局和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三、资产配置和使用
第八条 临时机构所需资产由主管单位优先在本部门内调剂解决。临时机构抽调人员、便于携带的办公设备优先由其所在单位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租赁或购置。
对于确需购置的资产由临时机构向主管单位提出购置申请,由主管单位结合临时机构工作实际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临时机构原则不得购置房产及车辆,由临时机构主管单位内部调剂、共享共用或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
第十条 临时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验收、登记、使用、移交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
第十一条 临时机构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资产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 临时机构应当定期对资产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 临时机构不得将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四条 临时机构应当及时将国有资产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由主管单位组织临时机构按要求完成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
四、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临时机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咸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咸财采资〔2017〕97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咸财企资〔2020〕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 临时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当做好国有资产及相关账卡的保管移交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移交前,临时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国有资产及相关账卡的管理工作。
临时机构应于撤销前30日内,完成资产清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资产实际状况,按照主管单位留用、调拨其他单位、上交财政、报废、报损等提出资产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咸财企资〔2020〕9号)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 临时机构应当按照批复的资产处置方案,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对于拟调拨的国有资产,应编制交接清单,经交接双方签章确认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保证账目、实物准确无误。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承办重大会议活动等购置的临时性资产,由承办单位负责相关资产的日常使用与保管维护,对相关资产进行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临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成立仍未撤销的临时机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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