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财社保〔202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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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陕财办社〔2022〕74号)精神,结合你县市区困难群众数量、财政困难程度、救助资金结余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按照市民政局分配意见,现下达你县市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万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按照《咸阳市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咸财社保〔2020〕56号)规定,由你县市区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城乡临时救助对象要统筹考虑当前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群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三、本次下达资金列2022年政府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89999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具体支出使用时,调整至相应款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对照全市整体绩效目标,合理确定本辖区绩效目标,于8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及时反馈各县市区。
五、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我市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咸阳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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