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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丨《咸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立法解读

        时间: 2022-10-14 16:16:15
        来源: 公共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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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例(草案)》立法背景及必要性

        咸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大,门类数量齐全,涵盖衣食住行,遍布城乡、分布广泛。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咸阳历史文脉,按照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计划,制定《咸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立法依据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草案)》。

        三、起草过程

        我局于5月中旬启动《条例(草案)》立法相关工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立法调研和起草计划。按照《咸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局陪同调研组深入到全市有关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咸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的建议,参照先进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

        6月28日至7月28日,书面征求市委、市政府等50多个单位意见,在市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8条10处进行了文字修改,形成了《条例(送审稿)》于8月5日报市政府审查。

        8月18日收到市司法局审查意见,共18条。根据审查意见,与市司法局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商讨修改,18条审查意见全部采纳。8月30日收到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咸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意见的函》(咸司函〔2022〕65号),我局回复无意见。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为《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机制制度等内容;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部门、镇、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应当发挥的作用。

        第二章“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项目的申请、代表性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代表性项目评审、保护单位、保护单位职责、区域性整体保护等内容。   

        第三章“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政策鼓励、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档案、部门支持传承传播、代表性传承人权利、代表性传承人义务、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政府宣传、部门宣传、培养人才、社会传播、社会宣传、鼓励设立传承项目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传承与发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保护、统筹规划、鼓励发展、合理开发、合理利用、投入机制、政府扶持及利用原则等相关内容。

        第五章“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评估制度、动态保护、联合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了违反本《条例》的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条例》生效时间。


        相关链接:咸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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