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陕西省民政厅《关于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06〕8号)相关规定和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咸阳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咸人社函〔2021〕16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21年度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予以调整。
一、护理费调整标准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2887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2309元;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1732元;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请严格按照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咸退役军人局发〔2019〕71号)执行。
二、护理费发放渠道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三、具体执行时间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调整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