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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2-11-25 11:32:33
        来源: 市农机中心
        作者:
        责任编辑: 赵静静
        【字体: 打印


        咸农机函〔2022〕62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化项目实施,推进农机化项目高质高效实施,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发挥效能,经研究决定对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1、2021年市级农机化专项资金单项目财政补助资金2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

        2、2021年省级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包含现代农业机械化装备及技术研发、引进、应用、推广、示范项目,农机化服务能力建设提升项目,农机安全免费管理项目);

        3、2022年省级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包含现代农业机械化装备及技术研发、引进、应用、推广、示范项目,农机化服务能力建设提升项目,农机安全免费管理项目)。

        二、验收政策依据

        1、《咸阳市农业机械化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咸农机发〔2022〕46号)和《陕西省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办法》(陕农发〔2019〕104号);

        2、《咸阳市农业机械管理中心关于下达2021年市级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咸农机发〔2021〕28号);

        3、《咸阳市农业机械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咸阳市2021年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农机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农机发〔2021〕28号);

        4、《咸阳市农业机械管理中心咸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阳市2022年省级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农机发〔2022〕18号)。

        三、验收时间

        项目验收时间拟定于12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验收组人员

        项目验收组由市农机管理中心分管领导牵头,项目分管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为成员的5人验收小组开展验收。

        五、有关要求

        1、认真搞好总结。各县市区要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验,形成总结材料和绩效自评报告。总结材料内容应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及完成情况、项目重点推广技术装备在本地辐射推广情况、项目效益分析(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执行情况、项目效益分析、存在的问题、建议及下一步打算。

        2、严格规范验收。2021年市级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单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各县市区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咸阳市农业机械化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尽快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组开展验收。2021年市级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单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2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和2021年、2022年省级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农机管理中心验收。

        3、按时上报材料。2021年市级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由县级农机化行政部门验收的项目,务于12月7日前将相关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验收报告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或审计报告等)一式三份报市农机管理中心备案。2021年市级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由市中心验收的项目及2021、2022年省级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各县市区务于12月10日前将通过县级初验的该类项目相关资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市中心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财务决算或审计报告等)一式三份报送市中心,以便市中心统筹组织开展验收。


        附件:咸阳市XXX项目验收情况报告书.doc


        咸阳市农业机械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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