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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文件

        咸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咸阳市瞪羚企业培育及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08-30 18:09:01
        来源: 市科技局
        作者:
        责任编辑: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1610400016013359K/2021-0001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咸阳市科学技术局
        公开日期 2021-08-30 有效性
        主题词

        各市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各科技型企业:

        现将《咸阳市瞪羚企业培育及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30日


        咸阳市瞪羚企业培育及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瞪羚企业的培育、认定及管理工作,壮大咸阳市瞪羚企业群体,根据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实施方案》,逐步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市场潜力巨大的高科技企业群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在咸阳市境内注册,已经跨越了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等特征,在行业影响大、社会信用高、示范带动性强的成长型企业。

        第三条  瞪羚企业遵循自愿原则,实行动态化管理,由企业根据要求自主申报,咸阳市科技局坚持公开公正原则,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市级瞪羚企业,并协调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咸阳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咸阳市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等具体事项。

        (一)确定咸阳市瞪羚企业培育及认定管理工作方向,负责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各项文件的制定。

        (二)组织瞪羚企业的征集、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专家

        评审、对外公布认定结果。

        (三)做好省级瞪羚企业及潜在瞪羚企业的申报和推荐。

        (四)协调、解决认定及政策落实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各市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瞪羚企业的申报、推荐及初审。

        第六条 瞪羚企业原则上两年一认定并授牌,资格自发文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企业需重新申报认定,评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不提出申报认定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认定咸阳市瞪羚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咸阳市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2、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战略发展方向,以及咸阳市“五主导、四特色、四新兴”现代产业体系。涵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绿色环保、现代农业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3、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核心研发人员相对稳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环境、质量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企业不良经营名录,不存在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定量指标:企业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15年以内,四年前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近四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最近一年收入无明显下降。
            2、企业成立时间15年以内,近一年雇员总数不少于30人且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3、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或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累计突破5亿元。

        4、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第九条  定性指标: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2、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

        第十条  企业在满足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的前提下,如果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其中1个,可优先予以认定:

        1、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近三年来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2、企业近三年内建有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3、企业牵头组建了符合咸阳“五主导、四特色、四新兴”现代产业体系发展的省级、市级创新联合体,或是创新联合体的重要成员。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瞪羚企业认定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提交材料。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扫描件;

        3、经审计的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以及符合定量标准的对应年份的营业收入证明;

        4、企业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报统计部门的研发投入数据材料。

        5、企业建设的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认定文件及简介。

        6、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新药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等)

        7、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瞪羚企业筛选和评价工作,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的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拟认定的企业名单经专家评审后,在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市级瞪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新认定的市级瞪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资金补贴。

        2、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瞪羚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市科技局将筛选创新水平高、影响带动大、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在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中优先予以支持,并推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3、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产品培育、科技成果转化、设备仪器共享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定向服务。

        4、对本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在申请咸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时,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支持。

        5、优先推荐新认定的瞪羚企业入驻咸阳高新区等园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进行孵化培育。

        第十五条  各市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瞪羚企业培育引导和跟踪服务的力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1日印发《咸阳市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的政策法规及上级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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