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016013359K/2022-000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科学技术局 | |
公开日期 | 2022-05-05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秦创原咸阳核心区建设,落实《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要求,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实施“阳光计划”,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咸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服务。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提供科技成果产业化资源匹配服务;
(六)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七)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八)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省级及市级科技计划所形成的成果,尽快应用到企业或自行产业化。
第七条 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第八条 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第三章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与服务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与服务工作,在综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评定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着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
第十条 申报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二)有符合条件的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从事技术转移的专职人员,科技人员或技术经纪人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较显着的服务业绩,在区域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考查和评审意见,评定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予公布。被评定为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评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经评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在当年12月末,根据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工作情况。
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为企业法人的按A类机构进行评价,其余机构按照B类机构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体系由机构建设、服务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等5个一级指标和20个二级指标构成(B类机构为19个)。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将定期对评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咸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稿)》进行绩效考核,对连续两年不能达到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对考核成绩优异的机构,将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咸阳市委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相关部门应在财政、税收、人才等方面为技术转移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将技术转移机构的服务工作纳入全市秦创原建设的内容。在市科技计划项目中安排技术转移经费,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技术转移机构的服务纳入本地区及本单位的科技服务工作中,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及社会团体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中试、产品试制和测试等技术服务,为企业技术转移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在各专业领域联合社会上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咨询机构,形成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转移服务联盟。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共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二十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针对不同的项目和企业的需求,采取不同的运行模式和服务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加速实现技术转移和转化。
第二十一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培训,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将适时对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对于优秀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咸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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