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个人和市场主体信息异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咸阳市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规范咸阳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申请对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异议处理对象是指咸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信用中国(陕西)”和“信用中国(咸阳)”网站中的信用信息。
第三条 信用主体是指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
第四条 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协调解决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异议处理受理、材料审查、情况核查、作出决定、报送决定等工作。
第六条 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咸阳)”网站提交异议处理申请。
第二章 异议处理
第七条 信息主体可在以下情形下提出异议:
(一)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保存或者提供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
(二)认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
(三)认为失信信息超过查询期限仍未删除的。
第八条 信息主体可向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第九条 异议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咸阳市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申请表》(见附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书应由信息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字。
(二)资格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包含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或者其他登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自然人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异议信息证明。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信息主体委托代理人申请异议处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通过“信用中国(咸阳)”网站申请上传的材料应是文件、照片或扫描件图片等。
第十条 异议处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用中国(咸阳)”网站向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或书面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二)初审处理。申请人通过“信用中国(咸阳)”网站向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提交申请的,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进行初审,异议申请事项属于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自身原因造成的,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自收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做出更正,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异议申请事项不属于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的,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推送给相应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三)受理申请。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四)异议处理。符合异议申请条件且属于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责任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调查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和异议处理后的信用信息反馈至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在收到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处理决定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处理决定进行复核,做出维持、修改或删除公示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异议处理后,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及时更新相关信用信息,同步修改或删除“信用中国”“信用中国(陕西)”和“信用中国(咸阳)”网站上的原公示信息。
第三章 责任监督
第十一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异议处理的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应按要求提供核查依据,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处理结果,市大数据管理局应中止披露、查询该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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